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#讨论#换做系你!狗咬死邻居鸡,主人唔肯赔,你点睇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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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6/09/18 17:06:38 发布4 浏览0 回复0 点赞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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十余只土鸡死于非命,邻里之间剑拔弩张。一场因养犬管理不当引发的财产损害纠纷,在佛山市三水区南山镇六和村委会人民调解委员会(以下简称:调委会)的介入下,仅用数日便画上了圆满句号。
“我家的狗又不是故意的,凭什么要我赔?”
面对邻居李某的索赔要求,陶某态度坚决。在他看来,犬只是自行挣脱管控跑出去的,并非自己故意放任伤人损物,这笔账不该算在自己头上。
然而,法律给出的答案并非如此。
日前,陶某未对饲养的犬只采取绳索捆绑、圈养管控等安全约束措施,导致犬只擅自脱离管控范围,窜入李某养鸡的区域,当场咬死李某饲养的土鸡十余只,直接造成李某家禽财产受损。
事发后,李某主动与陶某沟通,要求其对自己的财产损失进行合理赔偿。但陶某主观认为自身并非故意放任犬只伤人损物,系犬只自行外出引发事故,据此拒绝承担赔偿责任。双方就损害赔偿事宜无法达成一致意见,矛盾僵持不下。
2026年3月14日,李某为维护自身合法财产权益、化解邻里矛盾,遂向调委会申请人民调解,恳请妥善处置本次财产损害纠纷。
调委会接到李某的调解申请后,第一时间依法受理该起邻里财产损害纠纷,快速梳理案件基本事实,指派专职调解员开展调解工作。
为保障调解结果客观公正、有据可依,调解员坚持以事实为依据,详细核实事发经过、损害情况,逐一确认犬只脱管、家禽被咬的事实细节,精准核实李某的财产损失范围与金额,全面掌握纠纷全貌、争议焦点及双方诉求,为后续调解工作筑牢事实基础。
事实核查清楚后,调解员针对性对陶某开展法治宣讲和耐心劝导。
调解员向陶某普及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相关侵权责任规定,明确饲养动物的法定责任与义务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规定:“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,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;但是,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,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。”
调解员明确告知陶某,法律层面的动物侵权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,不以饲养人主观故意为追责前提。 陶某作为犬只的饲养管理人,负有对犬只的管控、约束义务,其未做好犬只拴养、看管工作,致使犬只外出损害他人财物,自身存在管护疏漏,依法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,其“非故意即无需赔偿”的想法不符合法律规定,无法作为免责依据。
同时,调解员立足邻里和睦的角度开展情理疏导,耐心劝解陶某,邻里之间朝夕相处,应当相互体谅、诚信处事。日常养犬过程中自觉做好管控措施,既是遵守法律法规的基本要求,也是维护邻里情谊的基础。 因自身管护不当造成他人财产损失,理应主动承担责任、积极弥补对方损失,拒不赔偿的行为不仅违背法律规定,也容易伤害邻里感情,引发长期矛盾隔阂。
经过调解员法理结合、情理相融的耐心劝导,陶某彻底明晰自身的法律责任,充分认识到自身疏于管控犬只、拒不赔偿的错误,认可本次事故自身全责,主动表示愿意承担全部赔偿责任。
调解员随即组织双方协商赔偿金额,结合李某受损家禽数量、市场单价等实际情况,确定赔偿金额合理合规。随后调解员与李某沟通,告知其陶某的认错态度和赔偿意愿,积极协调双方达成和解共识。李某看到陶某真诚认错、主动担责的态度,情绪彻底平复,双方对立矛盾完全消解。
经调委会调解,双方当事人本着自愿平等、合法合理、互谅互让、邻里和睦的原则,就本次犬只损物财产损害纠纷达成一致和解意见,该起邻里财产损害纠纷得到圆满化解。
本案是乡村常见的不规范养犬引发的邻里财产损害纠纷,金额不大,但高频多发。核心症结在于当事人对动物侵权责任认知不足,误以为无主观故意即可免责。
调委会坚持依法调解与柔性化解并重,一方面精准释法,纠正当事人的法律认知误区,明确动物饲养人的法定管护与赔偿责任;另一方面兼顾情理,修复邻里关系,避免小纠纷演变成大矛盾。既高效挽回了群众财产损失,也切实维护了乡村和谐稳定。
一只脱管的犬只,咬碎的是邻里情分;一次耐心的调解,缝合的是乡村和睦。 矛盾不分大小,件件连着民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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